《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获通过八类活动在重要湿地被禁止大江网讯记者秦海峰报道3月29日,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11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单位和个人向湿地引进生物新品种应经省级部门批准《条例》规定,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维护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和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破坏性损害。对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捕捞网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其使用者应当回收。
单位和个人向湿地引进生物新品种,应当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引进的生物新品种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对湿地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农(渔)业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禁止在重要湿地范围内从事填埋湿地等八类活动《条例》禁止在重要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非法围(开)垦、填埋湿地,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擅自采砂、采矿、挖塘、揭取草皮;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湿地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或其他污染物。
《条例》禁止破坏鱼类等水生物洄游通道,禁止采用炸鱼、电鱼、毒鱼、耙网、定置网、机动拖网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和渔具捕捞鱼类、螺蚌及其他水生动物,或者在禁渔区、禁渔其内进行捕捞;禁止采用天网、投毒、强光、仿声等方式非法猎捕以及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候鸟及其他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擅自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破坏重要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禁止其他破坏重要湿地的行为。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人口居住较密集可以组织移民《条例》规定,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为鄱阳湖候鸟越冬月。
候鸟越冬期间,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不得从事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的活动。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为鄱阳湖水域禁渔期;鄱阳湖鱼类的越冬场所实行季节性轮流休渔港制度。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应当保证江豚和其他水生动物的洄游通道畅通,确需在洄游通道上修建水工程或者电力、航运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并征求农(渔)业和有关湿地主管部门的意见,如果有影响,应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根据《条例》,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禁止围湖造地,已退田还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点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退出后的旧房必须及时拆除。
禁止移民返迁。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人口居住较密集的,可以有计划地组织移民。对迁出后仍从事农业种植的移民,应当安置到人均耕地较多的地方;安排给移民的耕地,应当不低于当地的人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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