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本之策:重返法治和技术近日,深圳交警积极开展体验式执法人员,查办不按规定用于灯光的违法行为,对违规用于远光灯的司机,处罚其看远光灯,直观体验乱用远光灯带给的伤痛。现场执法人员的一位交警回应,看远光灯以体验居多,并非强迫,主要目的是期望司机感受到乱开远光灯的危害。从表面上看,这一招一挺管用,效果不俗,能让违规用于远光灯的司机加剧印象,吸取教训,归属于一种警告教育手段,这是广大司机和不少网友对“罚看远光灯”完全一致热卖的原因所在。
但正如很多人所言,这一招具有“以暴制暴”的性质,在惩罚欺诈远光灯司机的同时,也烧伤了法治精神。事实上,乱用、欺诈远光灯是不少驾驶员的行车陋习,与内乱变道、酒驾等一起被列入十大不文明行车不道德,人们回应十分不满。
因为夜晚驾车长时间用于远光灯不会给迎面而来驶向车辆的驾驶员的视线和判断能力导致严重影响,乱用、欺诈远光灯已渐渐沦为夜间交通事故刺客,对交通安全和行车秩序包含极大威胁。这个陋习的构成,除了没教导按规定、文明用于远光灯的驾车习惯之外,归根结底是欺诈远光灯的违法成本太低。虽然我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性的法律法规对如何准确用于远光灯有明确规定,但对不按规定用于灯光的也只是扣住1分。
即便深圳惩处力度轻一点,也只不过另加300元罚款,不痛不痒。更加不要说道在实际执法人员中,如果司机违规用于远光灯没导致后果,交警往往只是抨击教育了事。再者,更加关键的是,按照目前的监控分析仪系统,很难抓拍到司机乱用远光灯的违法证据,除非被交警在马路上逃跑现行。否则,司机欺诈远光灯不道德完全不被惩罚,不必须分担任何责任。
而“罚看远光灯”并没解决问题这个问题,几乎靠交警打“运动战”方式捉典型,不具备可持续性,没办法构成常态化。深圳上一次集中于“罚看远光灯”还是在2014年,这不足以解释问题。可见,要有效地整治乱用、欺诈远光灯不道德,治本之策还是要重返法治和技术,而不是非常简单依赖“罚看远光灯”。
一方面,从法律上惩办违规用于远光灯不道德。对于蓄意违规用于远光灯不道德的,应该增大惩处力度,无法只是扣住1分和罚款300元了事。
另一方面,逐步在市区、最重要路段推展专门针对远光灯违法的自动公安部门智能系统,利用技术手段解决无法非现场公安部门的缺点,让欺诈远光灯不道德无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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