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规理解互联网广告很快发展的同时,欺诈违法广告问题也时有发生。但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监管中遇上许多类似问题和艰难。回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7月8日公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全称《暂行办法》),为互联网广告的法律立规工作获取法律承托。互联网广告如何定义?互联网广告与传统广告的“同与有所不同”如何区别对待?各参予主体之间的义务、责任如何确认?本报就《暂行办法》的涉及问题独家专访了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
收费搜寻广告等五类必需标明“广告” 问:根据《暂行办法》,哪些活动归属于互联网广告活动? 问:互联网广告概念是《暂行办法》的核心与基础,也是社会各界关心的焦点问题。目前《暂行办法》使用了外延叙述的方法对互联网广告展开了界定,规定:“本办法所称之为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必要或者间接地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并且列出了互联网广告还包括的类型,共计分成五类:“(一)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所含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收费搜寻广告;(四)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该向消费者获取的信息的展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问:互联网上有些广告还没被标明“广告”,《暂行办法》回应有规定吗? 问:针对《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可识别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该具备明显的可识别性,标明“广告”,使消费者需要求得其为广告。
收费搜寻广告,除要具体标明“广告”外,还应该与大自然搜寻结果具体区分。微博、微信等平台也有阻止公布违法广告的义务 问:谁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 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启动时或者展出互联网广告,并需要比对广告内容、要求广告公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是该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 不同于传统广告,《暂行办法》将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不道德特征界定为“启动时或者展出”,并规定需要比对广告内容、要求广告公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发布者,依法分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按规定证明文件、比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问: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暂行办法》中有规定吗? 问: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质上并没参予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获取了信息服务平台。例如微博、微信、电商平台等平台上的用户作为广告主或者广告发布者所公布的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规定当平台在坚称或者应知有其他人利用其信息公布平台公布违法广告时,应该不予阻止。厘清“广告联盟”各方义务和责任 问:对“广告联盟”这种互联网广告特有的经营模式,如何管理? 问:“程序化出售”是互联网广告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又称“广告联盟”,相连了广告主与众多中小网站和应用程序,既为广告主获取了多样化的广告展出资源和更加精准的广告投放效果,又为没广告经营能力的中小网站获取了流量所求的机会,但也使其内部法律关系变得复杂。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程序化出售广告的涉及主体及各自的义务,规定程序化出售经营模式中的广告需求方平台,应该遵守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或者经营者的义务,必需明晰标明广告来源。而其他参予到程序化出售经营模式里的经营者,分担普通的按规定合约互为对方主体信息、坚称或者应知广告违法时不予阻止的义务。
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首府居多,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首府辅 问:《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做到了更进一步清晰和细化,直说这样规定的考虑到是什么? 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融合互联网广告的特征和互联网广告业发展的新趋势,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展开了规定:一是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首府居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确认的广告发布者所在地首府的原则为基础,《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行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府。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府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接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置。” 二是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首府辅。
考虑到互联网广告公布链条宽、广告资源碎片化、广告精准投入带给的有所不同浏览者刚好在同一网站上看见的是几乎有所不同的广告等特征,规定:“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找到违法线索或者接到滋扰、检举的,也可以展开首府。” 三是广告主自行公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首府。在互联网广告中,有海量的互联网广告是由广告主在自设网站或者其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上自行公布的,这一部分广告经常出现违法,由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所在地首府。
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到是:找到违法线索或者相接滋扰、检举后,由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所在地首府,不利于更加慢插入违法广告链接,构成“一处违法被坎,全网清理整洁”的高效监管局面,极具可操作性。链接 什么是“程序化出售”? “程序化出售”是互联网广告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又称“广告联盟”,可通过信息技术自动已完成广告自备及广告投放。“广告联盟”一般来说分成“流量平台”(广告位供应方)、“广告主平台”(广告需求方)以及中间的承销方三类。广告主通过承销方动态竞价出售流量平台的广告位,每个环节只有几十到一百毫秒的处置时间。
少见的“广告联盟”有百度联盟、搜狗联盟、淘宝联盟、京东商城销售联盟、广点通联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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